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东莞市优利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东莞市优利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东莞市优利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3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78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行政新区塘福路**。

负责人:叶沛基,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优利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祥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粤1971行审137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莞市优利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社会保险费本金104266.66元,滞纳金、利息20992.4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778.89,共计127037.9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被执行人应于2019年3月29日之前偿还20000元;2、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偿还25000元;3、于2019年5月31日之前偿还59266.66元及利息、滞纳金20992.4元。被执行人已于2019年3月7日支付款项共计3010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市优利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1971执17807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东莞市优利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刘伟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石磊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