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2-02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1203行初35号
原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新城**(港口北路**)。
法定代表人:冯旺娣。
委托代理人:冯月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棠岗路**
法定代表人:梁培文,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鼎湖绿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杰初
人民陪审员 曹丽霞
人民陪审员 李兴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绵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