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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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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0119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教育路**,组织机构代码:K3081363-0。

负责人梁沃钦,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何胜洪,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该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杰成,男,汉族,1993年1月20日出生,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塘村二环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4871188B。

法定代表人刘嘉铭。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行审2664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行政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东莞市摩彩木业有限公司应按照东地税大岭山费限改[2017]3176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大岭山税务分局缴纳拖欠社会保险费人民币319956.09元及滞纳金、利息人民币86020.12元,合计405976.21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018)粤1971执20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王 耀 芬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书记员 温 建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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