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石井税务所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2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审100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石井税务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石井兆丰路**,组织机构代码72821645-3。
法定代表人:王文芳,所长。
委托代理人:苏广厚,系该所工作人员。
2018年12月3日,本院收到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石井税务所的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人要求依据其作出的云石地税社征决字〔2018〕0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以下内容:扣押、查封、拍卖被申请人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5448433.49元及从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22日向被申请人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作出云石地税社征决字〔2018〕0002号《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并于同年2月26日送达,被申请人并未就上述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21日、10月10日分别向被申请人送达《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上述征收决定。根据上述事实,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上述法律规定的法定期限,本院依法不予受理。综上,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石井税务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向 宏
审判员 屈玲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黄俊威
裁定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
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机关对不予受理裁定有异议,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