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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三、范建忠等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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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建三、范建忠等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10-28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7101行初3702号

原告:范建三,男,汉族,1976年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原告:范建忠,男,汉族,1970年9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

委托代理人:吴汉姬,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柯子岭景云路**。

单位负责人:林键华,职务副局长。

第三人:广州也买表钟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松北李祠前街**南边**

法定代表人:甘立华。

原告范建三、范建忠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第三人广州也买表钟表有限公司社保费管理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建三、范建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建三、范建忠负担。

审 判 长  杨忠良

人民陪审员  冼静文

人民陪审员  梁耀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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