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31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1481行初108号
原告:蕉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7597473408G,住所:蕉岭县蕉城镇桂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虞勋,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慧燕,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一: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原蕉岭县地方税务局新铺税务分局),地址:蕉岭县蕉城镇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林伟阳,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洪亮,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丘国中,男,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原蕉岭县地方税务局),,地址:蕉岭县蕉城镇溪峰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郁轩,男,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运军,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丘国中,男,广东义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蕉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中,该纠纷在法院的主持下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现原被告双方对纠纷的解决取得一致意见,原告自愿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作出的新铺地税土办[2018]2号《土地增值税清算决定书》存在程序瑕疵,且原告在清算期间提交资料不齐全,现原、被告双方就本案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同意先行撤诉,被告承诺在原告撤诉后10个工作日内撤销涉案《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土地增值税清算决定书》,并尽快作出新的清算决定书;二、被告重新作出的清算结论不作为原告后期项目清算的参考标准,对原告后期清算项目依法依规进行清算。上述协议是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的规定。现原告蕉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据此自愿撤回本案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回起诉也是其对自己享有诉权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蕉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蕉岭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思谦
审 判 员 何 裕
人民陪审员 何海琼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