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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石岐区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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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石岐区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2071行初1378号

原告: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盈西路**(自编号为BF56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75103688G。

法定代表人:魏巍,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彩霞、冯建文,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石岐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康华路**臻园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MB2D01260U。

负责人:刘桂航,分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石岐区税务分局税务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石岐区税务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丰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熙贵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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