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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红与东莞市道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道成财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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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红与东莞市道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道成财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1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1972民初8937号之一

原告:孙玉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德,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沃伦,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道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3631988H。

法定代表人:汪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中华,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道成财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联益新村**商铺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K7UY95。

法定代表人:舒爱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舒爱军。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孙玉红诉被告东莞市道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道成财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舒爱军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东莞市道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诉反诉被告孙玉红合同纠纷案,由于孙俊香另案起诉了东莞市道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道成财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6)粤1972民初8936号],本院作出(2016)粤1972民初8936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东莞市道成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在(2016)粤1972民初8936号当中诉争的一笔款项与本案诉争的款项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2016)粤1972民初8936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2016)粤1972民初8936号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陈燕玲

人民陪审员  李少华

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蔼麟  刘艳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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