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摩力克电脑实业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投资管理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2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异8号
异议人(案外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四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6659424-4。
法定代表人胡刚,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健冬,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君应,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房地产发展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184231A。
法定代表人范庆权。
被执行人佛山市摩力克电脑实业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纯阳道号4406031005649。
法定代表人陈永忠。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投资管理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路东鄱段机构代码28014270-7。
法定代表人谭汝湛。
被执行人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沙九江基机构代码19368167-3。
法定代表人谭汝湛。
被执行人佛山市壹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区朗兴路北侧朗宝纺织城**机构代码72247269-1。
法定代表人陈才良。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摩力克电脑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摩力克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张槎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张槎投资公司”)、佛山市玻璃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佛山市壹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贵院在执行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与摩力克公司、张槎投资公司、玻璃公司、壹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0日张贴公告,通知拟对坐落于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公路聚边桥侧办公楼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下称涉案房地产)进行拍卖,并责令玻璃公司迁出办公楼及地块。异议人认为涉案房地产为异议人与玻璃公司共有,设定抵押时未经共有人同意,抵押权自始无效。异议人已经就涉案房地产权属提起诉讼。因此,请求撤销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拍卖执行的执行裁定书;暂缓对涉案房地产的拍卖执行程序。
经审查查明:(2005)佛禅法民二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摩力克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广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50万元及利息;张槎投资公司、壹始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佛山广发银行对玻璃公司提供抵押的佛山市石湾张槎公路聚边桥侧的办公楼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被告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佛山广发银行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以(2006)佛禅法执字第1345号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佛山广发银行将上述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2016年6月12日,本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佛山广发银行变更为佛山市润达宏健贸易有限公司。
另查明,佛山市石湾张槎公路聚边桥侧的办公楼登记于玻璃公司名下,房产证号为粤房字第**。1999年1月5日,玻璃公司将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广东发展银行佛山分行,抵押权证号为佛押证字第No0007385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的规定,涉案房地产登记于被执行人玻璃公司名下,本院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异议人提出涉案房产为异议人与被执行人玻璃公司共有,抵押没有经过共有人同意,抵押权设定无效,不应继续拍卖执行的异议。经审查,佛山市禅城区房屋登记中心查询结果信息一览表显示,涉案房地产登记于被执行人玻璃公司名下,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推定玻璃公司为涉案房产权利人,且涉案房地产已经抵押登记,因此,对异议人异议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异议人要求本院撤销对涉案房地产拍卖裁定并暂缓拍卖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张槎税务分局的执行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苏毅清
审判员 吴小明
审判员 丁保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廖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