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1破申206号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
负责人:张焕英。
被申请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洪德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晓帆。
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以被申请人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据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显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并于2018年9月30日正式挂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请求撤回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撤回对广州洪德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苏喜平
审判员 葛卫东
审判员 丘 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