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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汇丰皮革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钟落潭税务局、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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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汇丰皮革塑料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钟落潭税务局、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9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01行初2798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汇丰皮革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九佛镇穗北工业区马潮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冯应驹,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小强,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钟落潭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从七路98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33514-8。

法定代表人:谢婉红,所长。

委托代理人:简志昂,该局副所长。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云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1633520-1。

法定代表人:曾杰宏,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诗玮,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杨建新,女,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广州市白云汇丰皮革塑料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钟落潭税务局、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第三人杨建新不服限期改正决定及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汇丰皮革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汇丰皮革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汇丰皮革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征

人民陪审员  冯金爱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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