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31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冀0208行审59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道898号。
法定代表人韩立民,局长。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郑绍丰。
委托代理人何东,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丰地税社罚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8月2日作出唐丰地税社罚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自2005年2月起至2016年10月累计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7271563.58元、失业保险费1924853.20元,合计19196414.78元,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后逾期仍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决定对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005年2月起至2016年10月欠缴金额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19196414.78元。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缴纳入库。预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罚款。
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唐丰地税社罚告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唐丰地税社罚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依法催告未果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唐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费情况回函、税务事项通知书、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及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欠缴社保费责令限期缴纳后仍逾期不缴纳,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丰地税社罚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唐丰地税社罚字[2017]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审判长 徐瑞民
审判员 徐天鹏
审判员 司国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