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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税局与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拍卖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税局与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拍卖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3-07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雄执字第361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国税局.

法定代表人:窦自铁,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保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5日以(2015)雄执字第3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梅花管挤出机流水线12套、梅花管模具24套、给排水机组流水线设备1套、混料机4台、原料10吨、MPP型160mm成品管300根*12米计3600米。2016年8月3日保定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诚评报字(2016-08D0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其估价共计978400元。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雄县亚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梅花管挤出机流水线12套、梅花管模具24套、给排水机组流水线设备1套、混料机4台、原料10吨、MPP型160mm成品管300根*12米计3600米的机器设备及原料。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立新

代理审判员  唐春乐

代理审判员  沈英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院印)

书 记 员  沈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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