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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执164号刘龙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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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龙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06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10执164号

被执行人:刘龙刚,男,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龙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龙刚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耿皖舜

审判员  张凌山

审判员  师玲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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