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9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1行初2号
原告: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康庄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武二斌,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
原告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案,请求撤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长国税稽处【2017】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改玲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侯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