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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1行初2号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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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09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晋01行初2号

原告: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康庄高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武二斌,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

原告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一案,请求撤销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长国税稽处【2017】3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属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长治市昂生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改玲

审判员  张 剑

审判员  杨瑞青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侯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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