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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执1221号之二黄宝铁、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黄宝铁、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4-19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122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宝铁,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天等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茨田埔社区第四工业区第13·15·1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7175192R。

法定代表人麦合昌。

被执行人新宝模杯(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申请执行人黄宝铁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新宝模杯(国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9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新宝国际模杯厂、新宝模杯(国际)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6489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1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91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瑞虹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朱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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