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税务局与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普通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8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深罗法行非诉审字第63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海滨,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丽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作鹏,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西部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雄。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是:2014年12月4日13时40分,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在被执行人单位承建的塑和公园华府建筑工程的工地检查发现,被执行人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超时施工,产生的噪声影响周边环境。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止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作出: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对被执行人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签收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执行人发出深罗环水申通字(2014)第056号行政处罚申辩通知书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的深罗环水罚书字(2014)第0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 坚
审 判 员 邱昭霞
代理审判员 杨 捷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