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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行终1286号贺锴迪、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贺锴迪、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0)粤03行终1286号    

发布日期 2021-01-01 浏览次数 117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3行终1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贺锴迪,男,汉族,1989年3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以下或简称龙华区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区大道1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9MB2D049716。

法定代表人孙国应,局长。

出庭负责人陈立民,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琪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尹莉莉,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以下或简称深圳市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OMB2C99578A。

法定代表人张国钧,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静宜,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母国栋,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贺锴迪因诉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理、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2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龙华区税务局作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和深圳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争议的焦点是贺锴迪通过司法拍卖竞得的房产成交价格是否包含了增值税,计征契税时是否应在成交价格中扣除增值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拍卖涉案房产的《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等公示材料载明,“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过户时产生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印花税、契税等)、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贺锴迪参加拍卖视为其接受上述内容,后其竞得涉案房产并作为买受人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其拍卖前已认真阅读《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公示材料,自愿履行上述材料的相关规定。因此,涉案房产拍卖成交价不包含增值税。龙华区税务局以成交价格4261432元作为计税价格按1.5%的优惠税率计征涉案房产契税63921.48元,并作出不予审批贺锴迪退税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深圳市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贺锴迪主张拍卖成交价格包含了增值税,计征契税时应扣除增值税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贺锴迪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贺锴迪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惠奕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陈锦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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