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甯XXX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0)粤0行终1437号">(2020)粤0行终1437号
发布日期 2021-02-0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粤0行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钧,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慧。
委托代理人陈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甯XXX,女,汉族,XXX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代理人甯长春,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因甯捷诉其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初4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本案中,甯XXX系通过司法拍卖竞拍取得涉案房产,已生效的法院执行裁判文书中明确规定买受人甯XXX负担一切税费,甯XXX也实际缴纳了相关税费。甯XXX与税务机关关于相关税费的计算数额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成明
审判员 杨宝强
审判员 伍建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