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鑫源金实业有限公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9-11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308行初1651号
原告深圳市伟鑫源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雪岗大道**宏奕产业园****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3592A。
法定代表人贾石尧。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炎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沙嘴路**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MB2C99578A。
法定代表人张国钧。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伟鑫源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信息公开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伟鑫源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伟鑫源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伟鑫源金实业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封 文 智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曾 姝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谢丽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