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承担外部人员费用的扣除规定
写信人: 纳**
咨询时间: 2020-01-22
回复时间: 2020-01-22
发布时间: 2020-01-22
留言内容: 我公司属于规模较大的企业,每年按规定需委托异地会计师事务所来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双方约定:审计人员发生的住宿、交通、餐饮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发票抬头开具我公司名称。请问:上述费用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能否在我公司按办公费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企业为委托的外单位人员承担的住宿费、交通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餐饮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住宿、交通、餐饮费均用由贵公司承担,并可取得贵公司抬头的发票,则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