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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厂房转租增值税税率

09-29 我要评论

标  题: 厂房转租增值税税率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2-06

回复时间: 2020-02-07

发布时间: 2020-02-07

留言内容:

你好,我公司去年从A公司租进一座厂房,A公司的厂房产权是2009年的增值税已做简易征收备案适用5%征收率,现在我公司将这座厂房转租给其他公司,请问我公司转租的租金收入增值税是否也适用简易征收的5%税率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如果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因贵公司租入该厂房的时间不是2016年4月30日以前,所以转租时不能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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