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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补充医保个税、企业所得税

补充医保个税、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3-16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1、补充医保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待实际发生时根据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报销,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此类方式的补充医保, 在企业所得税列支中是否要并入福利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3-17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答复如下:

   一、根据您的叙述,无法明确您所述补充医疗保险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建议您补充描述后重新提交,或致电0591-12366咨询;或在“福建省税务局网站首页”,“我要提问”模块进入12366在线税收咨询。建议您补充下列信息:该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属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如果该保险可以量化至员工个人保费,每人保费是多少,该保险是否属于商业健康保险(参考财税〔2017〕39号文件)?

   二、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职工福利费。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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