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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偶然所得汇总申报

09-29 偶然所得汇总申报 我要评论

标  题: 偶然所得汇总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写信人: 陈**

咨询时间: 2020-03-25

回复时间: 2020-03-27

发布时间: 2020-03-27

留言内容:

请问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偶然所得汇总申报?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果您咨询的是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目前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没有汇总申报的说法,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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