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1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19〕81号
发布时间:2019-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企业(公司)清算与注销的建议》(第1214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大力推行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和便利化办税,有效提高了清税速度,着力为清算或注销企业解决“注销难”问题。税务注销分类处理主要规定如下:
一、税务注销一类处理规定
系统确认,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税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部门推送注销登记信息后,由系统反馈无异议,纳税人状态调整为“13简易注销无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税务注销二类处理规定
窗口审核,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税务注销三类处理规定
一般审核,速办服务。除上述两类以外的纳税人按照一般程序,限时速办注销服务。
同时,我局还积极开展企业注销政策的宣传和辅导,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推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制作《税务注销办理指引》提供给注销纳税人,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