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福建  >  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19〕70号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支持将泉州综合保税区纳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范围的建议

福建省税务局:闽税函〔2019〕70号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关于支持将泉州综合保税区纳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范围的建议

09-29 闽税函〔2019〕70号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1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19〕70号

发布时间:2019-03-2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商务厅:

  《关于支持将泉州综合保税区纳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区范围的建议》(第1318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深入泉州综合保税区开展税收调研

  我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服务泉州综合保税区的发展建设。2018年2月1日,我省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经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批准列为海关特殊监管区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地区,我局牵头制定工作方案,与省财政厅、福州海关等组成工作小组,印制宣传辅导材料并派业务骨干入区召开政策宣讲会,在《福建日报》要闻版报道,并持续跟踪企业动态。

  在获悉泉州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也有意向试行一般纳税人试点后,2018年3月27日,我局及时派员到泉州综合保税区调研,听取意见并辅导、指导泉州综合保税区管委会等部门着手有关试点申报事宜,同时,加强对泉州税务部门的沟通指导,持续跟踪当地申报动态。

  二、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争取有关税收政策

  2018年5月14日,收悉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文﹝2018﹞59号请示后,我局牵头协同省财政厅、厦门海关等单位认真研究论证,认为泉州综合保税区符合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条件。按照国家部委申报要求,省政府以《关于商请支持在泉州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函》(闽政函﹝2018﹞39号)专函给国家税务总局,请求政策支持。我局也第一时间派员赴京向国家税务总局汇报,恳请支持我省泉州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9年第6号),决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扩大赋予泉州综合保税区等24个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三、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前期准备

  为做好相关试点工作,省级及泉州市级两级税务部门已经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和宣传解读《工作手册》等相关前期准备工作,近期,泉州市税务局也将入区辅导区内企业开展试点申报,以更好地用好用足这一利好政策,既有利于促进园区企业拓展国内市场,也有利于增加地方财政税收收入。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