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5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闽税函〔2019〕77号
发布时间:2019-03-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提高我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的建议》(第1851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现已出台的惠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多项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涉及到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以下建筑垃圾,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政策:
1.利用废渣生产砖瓦(不含普通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
墙板、管材(管柱)、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等产品;
2.利用废渣生产水泥、水泥熟料;
3.利用建(构)筑物、煤矸石生产建筑砂石骨料;
4.利用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生产炼钢炉料。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3号)规定,纳税人利用建筑垃圾销售符合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
二、我省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
我省各级税务部门始终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不断规范办税流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税收优惠审批,切实保障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2018年,我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共有285户,累计退税10.63亿元。其中,利用废渣、建(构)筑废物等综合利用资源产品生产砖瓦、砌块、水泥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24户,共计享受增值税退税0.89亿元。2018年,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企业28户,累计退税0.13亿元,有力支持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企业收益明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了进一步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我局将加强税收调研与分析,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建言献策,争取扩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促进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与此同时,我局将继续加大相关税收政策宣传与辅导力度,持续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办理退税审批,切实保障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为我省的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与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陈慕斌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63118281,18059101765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