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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捐建教学楼可否作为公益性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

捐建教学楼可否作为公益性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1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为当地一公办小学捐建一幢教学楼,咨询县教育局,他们可以开具内容为教学楼实物的公益性捐赠财政专用收据,请问这样是否可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抵扣企业所得税,另外是否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1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如果您公司向当地小学捐赠教学楼是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并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贵公司无偿捐赠转让的不动产是符合以下文件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那可以不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一、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

   第七条  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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