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留言时间:2020-04-20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福州市企业的工会经费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是什么?参考的法规文件是什么?请问附件文件能否作为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附件
福州市企业工会经费缴款书.jpg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可以参考以下文件规定将贵公司发生的工会经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三、根据《福建省总工会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的公告>的通知》(闽工〔2010〕125号):“一、不属于地税机关代收缴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其拨缴的工会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者《工会专用结算凭证(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即银行结算“六联单”)在税前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