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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未投入他们的投资额情况下的个人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哪些税金,是否缴纳个税所得税?

标  题: 个人股权转让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4-21

回复时间: 2020-04-27

发布时间: 2020-04-27

留言内容:

企业的投资者都是个人,进行股权转让变更,但是这些个人还未投入他们的投资额,这种情况的平价股权的转让变更,需要缴纳哪些税金,是否缴纳个税所得税?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如您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则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产权转移数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三、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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