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个调税专项扣除中房屋租赁的问题
写信人: 周**
咨询时间: 2020-04-22
发布时间: 2020-04-28
留言内容:
本人在福州工作,没有个人产权房屋,需要租房居住,根据专项扣除规定符合政策要求。我要咨询的事:个人租房后单位给予限额租金报销(税务租金发票),且报销租金所得已纳入个人应纳税总额之中,这种情况本人是否可以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住房租金?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纳税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单位限额报销且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住房租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第十七条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 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