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
写信人: 吴**
咨询时间: 2020-04-22
回复时间: 2020-04-28
发布时间: 2020-04-28
留言内容:
您好,咨询一下,集团公司发债产生了相关的承销费、审计费、律师费等,总费用约700多万,因为发债收到的资金由子公司使用,所以这些费用由子公司进行分摊,因此集团总部需要开具发票给子公司,但集团总部的经营范围没有相关承销、审计等的范围,开票次数基本上为一年开具一次,请问这种偶尔发生的超出经营范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1、是否合规?2、需要变更经营范围吗?3、需要跟子公司之间另行签订费用分摊的协议吗?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集团总部实际未提供应税服务,不可以开具发票。
文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