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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集思广益!退货时结算价有变化如何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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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

日期:2019-06-17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问:我司前期购进一种材料,每公斤含税单价为70元,现在由于工艺流程变更,不需要用到该种材料,于是我司跟销售方协商将库存部分材料退回,每公斤含税单价为56元。请问此种情况我司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信息表?

答:发生销货退回,如发票已交由购方的,由购方申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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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乎网评:如果是原价退回,按上述操作无问题。但如果是非原价退回,因红字发票开具时要求红蓝发票一一对应,此时金额刚好对冲掉,实现不了纳税人的目标。是否可以考虑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发票呢?风险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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