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中设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16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19〕6号
当事人:福建中设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26473632U)
法定代表人:杨伟忠(公民身份证号码110102********2314)
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3楼A。
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有转口贸易。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及附件,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纺织品。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017-0010),我局指派汪翔、蔡震亚于2017年3月27日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7〕18号),对你公司2013年01月01日至2014年12月31 日期间涉及福建省国税局稽查局海关案源线索的内容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建中设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系国有联营企业(以下简称中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0726473632U,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法定代表人:杨伟忠(身份证号:110102196009302314),财务负责人:陈民(身份证号:350103196708310074)。公司经营地址: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88号平安大厦23楼A。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有转口贸易。批发,零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仪器仪表,电子计算机及附件,包装材料,日用百货,纺织品。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国税管征税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种征收方式均为查帐征收。2001年4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销售收入26585.61万元,销项25.91万元,进项27.56万元,进项转出3.04万,应纳增值税1.42万元,应纳所得税25.40万元。2014年销售收入23635.68万元,销项38.49万元,进项36.03万元,进项转出2.13万元,应纳增值税4.55万元,应纳所得税12.23万元。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按规定保管海关资料编号为2、3、4、6、19、20、21、28、30、35、36、41、46、56、57的报关单所对应的备案单证。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8月27日对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榕税稽罚告〔2019〕90016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四、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审委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做如下处理决定:
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保管备案单证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以上应缴罚款1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9月17日
附件: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