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17时2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19〕1号
福建欢乐天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12256539406XU)
地址: 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贵安村科技大楼
经我局(所)对2011-2014年度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二〇一一年度
1、个人所得税:
2011年,你单位购买核桃油等用于业务招待赠送客户,金额1,516,996元,当年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03,399.2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二年度
1、个人所得税:
2012年,你单位购买核桃油等用于业务招待赠送客户,金额286,552元,当年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7,310.4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三年度
1、个人所得税:
2013年你单位购买核桃油等用于业务招待赠送客户,金额2,620,412元,当年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24,082.4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〇一四年度
1、个人所得税:
2014年你单位购买核桃油等用于业务招待赠送客户,金额276,703元,当年应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5,340.60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2011-2014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按应补扣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470,066.30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连江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