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19〕5号
当事人: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966414380)
法定代表人:KIM KI YUNG(公民身份证号码:M78277249)
财务负责人:金泳纠(身份证号:M27016451)
公司注册地址: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园区。
经营范围:开发、设计、生产、销售TFT-LCD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液晶显示屏、液晶显示器、液晶监视器、液晶电视、电脑显示器一体机、电脑电视一体机等显示产品及其零部件,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及售后维修服务,及生产设备配套服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2019-0128),我局指派汪翔、陈琦、林峰、程琦、刘舒琳2019年5月14日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稽检通一〔2019〕90124号),对你公司2015年01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立案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系外资企业(以下简称捷星显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6641438,成立于2009年12月7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KIM KI YUNG(身份证号:M78277249),财务负责人:金泳纠(身份证号:M27016451)。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福清市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光电园区。经营范围:开发、设计、生产、销售TFT-LCD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液晶显示屏、液晶显示器、液晶监视器、液晶电视、电脑显示器一体机、电脑电视一体机等显示产品及其零部件,提供自产产品的技术及售后维修服务,及生产设备配套服务。(涉及审批许可项目的,只允许在审批许可的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从事生产经营。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为查帐征收。2010年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销售收入7,149,983,913.97元,销项105,186,708.20元,进项382,440,239.22元,进项转出391,228.27元,应纳增值税0元,应纳所得税38,093,612.01元。2016年销售收入7,632,492,273.07元,销项130,904,011.88元,进项530,250,673.55元,进项转出483,792.03元,应纳增值税0元,应纳所得税27,696,646.04元。2017年销售收入8,058,714,662.71元,销项127,193,126.37元,进项501,885,417.70元,进项转出551,102.24元,应纳增值税0元,应纳所得税0元。
二、差错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2015-2017年度存在5名外籍人员取得的部分境内所得工资奖金收入合计4,191,196.21元未并入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计税,按规定应调整申报“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
1.2015年度
你公司这部分人员2015年取得由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发放的工资奖金收入合计354,508.19元,同时取得实际由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支付,捷星显示台湾办事处代为发放的境内所得工资奖金收入合计875,860.85元,总工资奖金收入合计共1,230,369.04元。经审核应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205,819.53元,已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15,586.02元,因台湾办事处代为发放的部分工资、奖金收入未并入计税工资原因少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190,233.52元。
2.2016年
你公司这部分人员2016年取得由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发放的工资奖金收入合计548,972.33元,同时取得实际由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支付,捷星显示台湾办事处代为发放的境内所得工资奖金收入合计1,504,834.11元,总工资奖金收入合计共2,053,806.44元。经审核应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364,343.20元,已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27,639.33元,因台湾办事处代为发放的部分工资、奖金收入未并入计税工资原因少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336,703.87元。
3.2017年
你公司这部分人员2017年取得由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发放的工资奖金收入合计577,956.10元,同时取得实际由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支付,捷星显示台湾办事处代为发放的境内所得工资奖金收入合计1,810,501.25元,总工资奖金收入合计共2,388,457.35元。经审核应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441,082.22元,已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31,022.39元,因台湾办事处代为发放的部分工资、奖金收入未并入计税工资原因少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410,059.83元。
3年合计少扣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936,997.22元。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8月26日对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19〕90017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四、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审委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做如下处理决定:
鉴于你公司已经于2019年8月28日主动将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936,997.22元解缴入库。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0.5倍罚款的决定,罚款金额为468,498.61元。
以上应缴罚款468,498.61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清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