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创星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稽罚〔2019〕7号
当事人:福州创星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8T3WXE)
法定代表人:池秀明(身份证号:352203********0522,住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亭头路253号仓山万达广场二区10座101单元)
财务负责人:郭巧玲(身份证号:350426198706184529,住址:福建省尤溪县合溪乡台溪村后湖250号)
公司注册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工路1号福州海峡创意产业园7号楼3层7309单元。
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网站建设;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工艺品、玩具的批发及代购代销;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动漫设计;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127)的工作安排及选案科转来的举报线索,我局派陈岚、林燕于2019年4月1日起对福州创星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48T3WXE)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检查了你公司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帐簿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3日,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整,你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2017年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体现随机赠送外单位个人礼品80474元,通过“销售费用-活动执行费”科目体现随机赠送外单位个人礼品63399.85元, 通过“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科目体现随机赠送外单位个人礼品35858元,2017年合计共发放给外单位个人礼品179731.85元(其中:2017年2月5900元,4月20000元,6月35858元,7月12200元,8月18410元,11月87363.85元)。你公司2018年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体现随机赠送外单位个人礼品46226元,通过“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科目体现随机赠送外单位个人礼品18265元,2018年共发放给外单位个人礼品64491元(其中:2018年1月18000元,2月29372元,3月12800元,4月4319元),你公司未代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你公司2018年通过“管理费用-员工福利费”科目体现本单位员工年会抽奖随机取得奖品55314元,你公司未代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
上述合计你公司少代扣缴2017-2018年个人所得税59907.37元[(179731.85+64491+55314)×20%]。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9年11月5日对你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19〕90024号),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四、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审委会集体审理,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做如下处罚决定:
鉴于你公司已经于2019年11月5日主动将上述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59907.37元解缴入库。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0.5倍罚款的决定,罚款金额为29953.69元。
以上应缴罚款29953.6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11月18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