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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比对不符被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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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罚〔2019〕6号          

  当事人:福州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5509999557)。

  法定负责人:林霞(公民身份号码:350104XXXXXXXX002X)。

  财务负责人:林霞(公民身份号码:350104XXXXXXXX002X)。

  公司经营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3号天骅大厦2528单元。

  经营范围:智能设备、物联网、计算机软硬件、互联网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自动化工程、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通信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通信设备、网络设备、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的批发、代购代销;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文艺创作与表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指派检查人员姜斌、林万亮、邱禾婧、杜若、施秋香于2019年9月10日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于2019年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454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本次检查主要以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涉及你公司2017年6月取得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品名为涂膜机正极回收系统配件,金额合计84,822.00元,税额合计14,419.74元)涉及的涉税事项及其他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检查人员实地走访你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企业提供相关帐证资料及自述材料。检查过程被查纳税人能主动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州斯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5509999557),开业日期为2010年3月19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2012年1月1日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采取查帐征收,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

  经检查你公司2017年度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2017年增值税申报销售收入24,598.29元,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收入0.00元,应纳税所得额-24,081.49元。可结转至2017年弥补的往年亏损额为51,198.41元。

  经你公司提供的报告核实,你公司2017年取得的收入为“维保费”收入,该收入的成本全部为工资,通过管理费用核算。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方式告知你公司,你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署“情况属实,准确无误”,并由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霞签字盖章确认,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取得收入未申报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处予2,000.00元罚款。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办理税款入库手续,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处理。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1月4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罚决定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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