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长通(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罚〔2019〕8号
当事人:中建长通(福州)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166509411XH)。
法定代表人:池国校(身份证号350426XXXXXXXX3014)。
财务负责人:麻美飞(身份证号420122XXXXXXXX002X)。
生产经营地址:闽侯县南通镇文山村。
经营范围:商品混凝土及原材料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建材开发、生产;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罐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4年6月12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第三批重点税源企业检查工作任务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442)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检查人员刘用佑、李迪于2019年9月3日持《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418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依法对你公司税款属期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6509411XH。开业(设立)日期:2007年9月5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2009年1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自产混凝土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税率3%。当前纳税状态正常。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检查人员抽查了你公司2015年2月、2016年5月及2017年1月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发现你公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当月发放的奖金及津贴合并计入应税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少扣缴个人所得税31667.22元。明细如下:
个人所得税应扣缴明细表
上述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31667.22元,你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已主动补缴入库。
三、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5倍罚款15833.61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闽侯县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月份 |
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
已扣缴个人所得税 |
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
2015年2月 |
20452.29 |
5659.03 |
14793.26 |
2016年5月 |
16370.98 |
9439.25 |
6931.73 |
2017年1月 |
42053.81 |
32111.58 |
9942.23 |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1月29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