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少年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罚〔2019〕2号
当事人:福州少年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MA2Y3RDK8A)。
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叶仁春(身份证号码352104XXXXXXXX 4032,联系电话13101429042),财务负责人:叶仁春。
公司注册地址: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江边村上道166号-1-2515(自贸试验区内)。
经营范围:承办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影视策划制作;摄影、摄像服务;对文化产业投资;舞台设计;产品包装设计;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策划;网络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举报案件核查通知单(本局)》(榕税稽举移〔2019〕002)和珠海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事项转办函(珠税稽转〔2018〕281-2号)的要求,及2019年3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下达的《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9-0003)的工作安排,指派苏林、王观飞对福州少年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MA2Y3RDK8A)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收取少儿培训费未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189号)。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了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福州少年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业(设立)日期:2017年3月29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4MA2Y3RDK8,注册资本:100万元。
主管国税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询金三系统该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经与你公司见面,你公司认可举报所述情况。于2018年7月与珠海电视台广告部签订合同,经营小演员栏目组共收取35人计332500元(举报信列36个人计342000元),收款方式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刷卡等,其中第二季度收款76000元,第三季度收款266000元。但在2018年11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家长不满意拍摄问题,要求终止合同,经双方协商已进入退款流程,2019年3月4日签订退款协议,金额80000元,款项分三批退还,分别于2019年3月6日前退还50%,2019年6月30日前退还25%,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25%。截止2019年8月3日上述三批款项均已转入家长代表邹登辉(银行账户:交通银行(6222 6207 8000 2252 857)账户。此项收入未入账,未在2018年申报纳税。
经与家长代表电话联系,对方确认了上述相关情况,同时确认相关的三批退款已全部到位。
三、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决定:
你公司通过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刷卡等方式取得上述收入,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未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0.5倍罚款19017.75元。
以上罚款共计19017.7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9月25日
附件:(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