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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想赚6%的差价,结局不太好

09-29 我要评论

福建省闽清永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罚〔2019〕1号    

  当事人:福建省闽清永盛电信器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4666869810J)。

  法定代表人:黄定宇(公民身份号码:350124XXXXXXXX 3912)。

  财务负责人:黄周声(公民身份号码:350124XXXXXXXX 3940)。

  公司住所:闽清县塔庄镇坂尾下厝坪4号(坂尾电站旁)。

  经营范围:电信器材、电力器材、五金、标准件制造、销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稽查局发出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榕鼓税(稽)协〔2018〕0374-1)的协查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编号:2018-154)的工作安排, 我局指派检查人员蔡奋阳、林枢于2018年12月20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8〕154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涉税事项进行立案检查。由于在办案中发现你公司存在向他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支付的开票费在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以后,为查清案件,我局将案件稽查所属时间拓展至2018年6月(即2018年1月1日-2018年6月30日),2019年1月10日对你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19〕94-1号)。本次检查我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开业日期: 2007年10月11日,注册资本:1000,000.00元,管征局: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你公司于2007年11月起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得税为查帐征收。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你公司2018年1月23日取得福州利大沙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500163130,发票号码:12751363,品名:圆钢、角钢、扁铁,价款92734.19元,税款:15764.81元,价税合计:108499元,并在当期进行认证抵扣。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于2018年11月9日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福州6.13专案,协查编号:635010200181255)的定性结论,认定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查,你公司2018年2月已停产,相关财务税务资料大部分丢失,仅剩部分发票。鉴于你公司账证资料不齐,我局于2018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定宇进行询问,黄定宇承认福州利大沙田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他经手的,他是以发票金额6%支付手续费,通过他的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社(卡号:6230361101093728745)以转卡方式转出,确认支付手续费6500元,支付给邓炳悟,支付时间为2018年2月7日,支付给邓炳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的银行卡,卡号:6228480435401512171。你公司2018年4月对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15764.81元税款做进项税款转出处理,2018年7月税款入库。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的方式告知你公司,你公司签署意见:“以上情况属实,数字准确”。并由法定代表人黄定宇签字确认,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1月抵扣的税款15764.81元予以追缴并处0.5倍即7882.41元罚款(你公司已在国家税务总局闽清县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由于你公司2018年4月对15764.81元进项税款做转出处理并于2018年7月入库税款,因此增值税税款不再补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18年1月取得的福州利大沙田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的成本不予税前列支,由于2018年所得税汇算期尚未结束,责令你公司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行调增。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10日

  附件:(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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