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金佑物流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罚〔2019〕4号
当事人:福州金佑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BNGL8L)。
法定代表人:代小波(身份证号码:341126XXXXXXXX3254)。
财务负责人:李桂宝(公民身份号码:352624XXXXXXXX0030)。
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后坂村后坂路138号临江楼1号-1店面。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罐式容器、冷藏保鲜设备);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指派卢敏、赵玉雪于2019年1月11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1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你公司福州金佑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2YBNGL8L)税款所属期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确认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MA2YBNGL8L。开业(设立)为日期2017年6月21日。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征收方式:查帐征收。2018年1月1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根据检查人员实地核实,并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盖山税务分局证明“福州金佑物流有限公司是盖山分局管辖的纳税户(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该公司有经营地址、有固定资产。目前落实情况,不是注册空壳运输公司”。截止2018年12月31日止,你公司共有固定资产7520155.19元,运输车辆总计36台。其中在公司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有33台运输车辆。检查人员前往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车购办查询你公司《车购税车辆档案信息明细》,证明是你公司自有资产。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由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员名单和手机电话号码,检查人员通过电话问询也证实是你公司购置的运输车辆,并列入了你公司的固定资产。
根据你公司的销售收入申报表以及业务组成的企业名单,检查人员对相关运输业务的发生方进行实地检查,并重点对签订的业务合同、收入构成和开具的运输发票进行逐一比对、核实,并取得相关资料。
经批准,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对公业务账户进行检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共有存在三笔支付给个人的运输费合计116124.60元。经询问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李仁乐并通过笔录确认,这是你公司承接的个人零星运输业务,未开具发票,也未缴申报缴税。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一)、(二)的方式告知你企业,你公司于2019年6月13日在被查对象陈述意见签注意见为“以上情况属实,数据准确无误”并由你公司财务负责人李桂宝签章。你公司未提出申辩意见。
三、税务处罚处理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审理委员会审理作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9541.78元0.5倍罚款9770.89元。
以上罚款共计9770.89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0月11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