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行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税务处罚决定书》公示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 务 处 罚 决 定 书
榕税一稽罚〔2019〕7号
当事人:福建行知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33751674XT)。
法定代表人:林素云(公民身份号码:350702XXXXXXXX7427)。
财务负责人: 陈虹(公民身份号码:350103XXXXXXXX4243)。
公司生产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临江新天地”小区福江苑第7号楼1层第3号商铺-E。
经营范围:生物科技产品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保健品食品、化妆品、农产品、日用百货、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批发、代购代销及网上销售;网络技术开发;承办设计创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厦门末恳朵贸易有限公司 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厦税一稽协〔2019〕105号)的协查要求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工作安排,我局指派检查人员林枢、陈燕于2019年7月29日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一稽检通一〔2019〕90332号)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对你公司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930119070501770)的涉嫌发票违法情况进行检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相关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签字认可的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10033751674XT,成立于2015年4月7日;开户银行及账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南江滨支行(419569823228);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于2015年5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
二、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
(一)根据你公司已提供资料,你公司有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3502930119070501770)厦门末恳朵贸易有限公司(91350203MA31TYJN3J)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35021800104,发票号码03875774,开票日期为2018年11月8日,金额1650.49元,税额49.51元,价税合计1700元,发票上开据的货物名称为*物流辅助服务*人工搬运费,于2018年11月在经营费用科目列支。
(二)根据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公司因2018年11月产生了一笔人工搬运费用,无劳务合同,实际产生费用1500元,以现金的方式支付, 11月8号由公司员工江磊棱负责处理人工搬运费发票,其中产生的开票费用是200元(金额包含在发票内),通过微信进行转账,收款方也没有对方信息,11月8号对方通过快递方式寄送发票(发票代码035021800104,发票号码03875774,价税合计1700元),由公司员工林剑津申请报销,公司11月12日支付这笔报销款。在2018年11月已计入账务中,该笔款项的账务处理方式是进入经营费用-劳务费科目。
上述事实及相关证据、数据于2019年10月17日以《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的方式告知你公司,你公司签署“以上情况属实,数字正确”,并由你公司财务郑慧兰签章确认。
三、税务处罚决定
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理做出如下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37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3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以下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本税务处罚决定书引用的相关税收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