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加计抵减
留言时间:2019-12-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税款所属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在2019年4月1日后做进项税额转出。假设该企业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请问:当期计算加计抵减税额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前的金额还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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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如您所述情形,计算加计抵减税额的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应是扣减该进项转出后的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