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的这种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附加减免的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19-12-04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现在村委会的机构去代开10以内的增值税专业发票是否使用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减半的优惠正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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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43号)第四条等规定,自然人(即其他个人)、未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非企业性质单位可以适用财税〔2019〕13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落实文件中作出特殊规定的除外。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四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二)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