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能否以代开发票之名,介入买卖双方的民事关心,强行要求买方承担税款,法律依据何在
留言时间:2019-12-03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们购买房子是从法院拍卖获取的。法院规定买方承担卖方税费,承担交易环节税费,而且是确定税费,例如增值税。而但是由于房子是开发商一手房子,开发商要承担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预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不是本次交易环节产生,只有在项目进入汇算清缴时或者清算,才能最终确定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本质是无法确定,买方更没有义务承担。
此外法院规定权利和义务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承担也是当事人之间事情,请问为什么税务局要从中干预民事关系。要求买方承担税款后,才代开发票。请问,这种做法的法律依据,一线干部说省局有文件这么做,请问文件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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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购买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契税与印花税(对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销售不动产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所得税,应以销售方为纳税义务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