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水处理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和即征即退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1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针对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5.8挂出、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互动交流-回应关切2020.5.11挂出的《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05-11],文档当中第11条问题解答提出如下疑问:
1、根据污水处理业务常见工艺,污水处理净化并不涉及【焚烧、填埋】方式,只涉及【吸附、沉淀、筛选、分离、混凝、中和、点解、氧还原、曝气】等净化流程,并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那么第11条问题解答提到的【焚烧、填埋】是不是不符合常规的污水处理工艺?那么还适用6%增值税税率吗?
2、根据增值税现行税率和财税2015年78号文,我公司上述业务目前增值税税率为【污水处理劳务】13%,并且享受70%即征即退优惠。请问,如果根据第11条问题解答,我公司上述业务享受6%【专业技术服务】税率和70%即征即退优惠,会不会存在税收风险?财税【2015】78号文综合利用资源目录当中,包含污水处理劳务,那么“专业技术服务”是否属于即征即退范围?
3、针对第11条问题和解答,我公司已经咨询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回复让我公司自行判断,自担风险,请问,我公司在读不懂2020年第9号文和第十一期热点政策第11条问题和解答的情况下,该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是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优惠比例是多少?
附件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第十一期)》[05-11]第11条问题解答提出如下疑问.doc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