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填增值税收入项目导致多缴税,申请退税需补滞纳金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为居民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从2016年营改增开始误将服务过程中提供的耗材应按6%缴纳增值税,误计入商品销售按17%进行了申报,现在申请更正申报并退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先补缴服务增值税和滞纳金,再申请误交销售商品增值税退还,同为增值税,不能抵减后直接申请退回吗?公司已多缴增值税,并没有少交税款,为什么还要缴纳滞纳金,这和政策的初衷不相符,公司应该怎样申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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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25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十二条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