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明确还款计划且有实际还款行为的员工购房借款,是否要按照借款本金余额缴纳工资薪金个税?
留言时间:2020-06-02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为员工维稳就业,帮助员工在就业初期有个稳定的生活环境。公司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借款人自然年度终了并未归还全部本金。但员工借款有固定时限,一般为5-8年,然后每月从税后应发工资中扣除固定金额用于归还借款。
问题是:有明确还款计划且有持续还款行为的员工房屋借款,是否需要参考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缴纳个税?还是仅为与同期同类市场贷款利率利息差额部分,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其实质为视同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类似上述公司员工无息借款事项从实质性上讲,与财税[2008]83号文件规定的实质并不相符,虽然年度终了相关借款并未全部归还完毕,但公司有明确的还款计划,且员工借款期间每月也在一直持续还款,与真正的实物性质分配(分配后不归还)有所区别。所以,想再确认一下,上述情景下是否不应适用该文件计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