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项目是否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06-0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开业时从事公共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业务,2015年取得第一笔项目收入,2017年我公司又同时从事公共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业务,当年取得第一笔项目收入,我公司对两个项目的收入和成本均分开核算,请问两个项目可以分批次计算所得并享受“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
(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